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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金钱与刑事罪行的关联(35):
网络金融平台涉及欺诈,技术人才的素质问题该怎么做?
撰稿人:
杨天意,主要从事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调查,广东广强经济犯罪问题调查和调查中心副主任。(法律顾问请参见首页首页)
思想引导:
主语
涉及到网络金钱的刑事案件,首先要关注和审查案件的整体性质,由于案件的整体性质与技术工作者的素质密切关联,案件中技术专家的一些行动也会影响案件的性质。所以,在涉及到网络游戏的犯罪中,为技术工作者提供技术支持的第一要务,就是对网络游戏中的网络交易进行分析,以确定网络游戏中的网络交易系统是否存在以欺骗方式获取别人的财产和确定自己的行为,这也是这类犯罪的辩护的中心思想。
一、虚拟货币平台的欺诈行为一般表现在发行和买卖两个方面。
首先,在发币方,要对平台所发布的虚拟货币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真正的价值。
从总体上看,虚拟货币属于一种数字化的财产,其价值的真伪取决于它的分散性,也就是它的存在性和流动性的大小。
而以太坊、波场等主流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虚拟货币,其自身就具备了分散性的特性,这种虚拟货币一旦上线,就能与其他主要的虚拟货币进行货币兑换;如果平台上的虚拟货币不是用区块链技术研发出来的,那么它就是一串代码,不能离开平台流通,所以它只能被称为“空气币”或者“平台币”,一旦服务器被封印,这种货币就会消失。
在实践中,若该平台所发行的产品或服务不具备实物或业务支持,并且不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则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将被视为以欺诈手段非法取得别人的财产,从而被视为欺诈。
第二,在买卖方面,应当考察在交易中是否存在操纵和控制虚拟货币的交易。
虚拟货币的买卖应该是完全市场化的,它的价格波动和波动都是由市场来控制的。在对虚拟货币进行人为的干涉或者是对其进行全面的操纵时,这种市场的定价就会变得毫无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平台操纵和操纵价格也要区别对待。
第一种,是由技术专家对系统进行调整,设置上限和下限,从而限制货币的上涨和下跌。
第二个方案,就是让技术部门对虚拟货币进行调整,让其对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调整,从而控制其涨落。
本文作者提出,这两种情形均存在操纵和控制货币价格的原因,但从质上来说,应该区别对待。第一个方案,就是不能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价,而是按照股市的上涨和下跌来决定。从客观上来说,技术平台之所以这么做,就是要保证市场的稳定性,避免虚拟货币的市场波动,从而引发市场崩溃。在这样的背景下,平台对货币价格的上下波动进行调控,并非出于对其他用户的合法侵占,而是出于维护其经营稳定的目的,所以不能被归类为欺诈。
但另一种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平台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了直接的操控,使得市场上的游戏对股价的影响变得微乎其微,而虚拟货币的价格完全是由平台来决定的。若利用这种技术,会使其以“先拉、后砸”的手法,在看似“熔断”的情况下,给投资人带来大量的损失,但实际上,这些“亏损”都被实际控制人给侵占了。在此情形下,平台公司以技术手段操控市场价格,以达到非法侵占别人财产的目的,可以被视为欺诈。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在审理此案时,要着重考察技术人员、平台实控人等核心人员的供述,一方面考察平台实控人是否需要基于区块链技术、是否存在要求技术人员调整参数操纵币价的行为,另一方面审查技术人员在研发中所采用的技术情况、操纵货币的汇率是否由涨跌或直接操纵,以及技术人员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相符。另外,还需要注意其它相关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与供词的相互关系,以及其它相关证物是否能够证实平台没有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