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网络虚拟币投资平台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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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成涛,财经权益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其中既有民事、也有刑事方面的争议。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货款支付等方面的争议,其中以诈骗罪、传销罪、非法集资罪等为主要内容。本文就有关欺诈犯罪的具体情况,就如何看待虚拟货币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魏某双,未从事任何工作;犯罪嫌疑人罗某俊,未从事任何工作;犯罪嫌疑人谢某林,未从事任何工作;刘某非未从事任何工作;其余56人的基本资料略述。

2018年九月到2019年九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双,罗某俊,谢某林,刘某飞等人,由黄某海等人组织,以投资区块链和欧洲平均产业指标为掩护,以投资区块链和欧洲平均产业指标为掩护,建立了一个虚拟的交易系统,伪装成职业导师,诱导被害人开通账号,进行充值,被害人所充值资金流向该集团的对公账户。然后,被告人利用预先获得的欧洲平均工业指标和虚拟货币的走向,诱导被害人进行逆向操纵,造成被害人损失,并利用种种理由,在被害人提出贷款请求时,利用种种理由,将被害人的钱财据为己有,牟取不法利益。

由黄某海组织、安排,由魏某双,罗某俊,谢某林,刘某飞作为小组组长,对其小组进行管理;另外56个犯罪嫌疑人作为业务组长,销售人员具体进行了欺诈行为。为了逃避调查,这个犯罪集团每隔2到3个月的时间进行一次犯罪。在2019年10月,这一犯罪集团逃往蒙古国乌兰巴托市,企图再一次作案时,被当地警察逮捕并移送到了中国。

经过调查,这个犯罪集团在河北,内蒙古,江苏等地诈骗700多个受害者,总金额达1.2千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程序

该案已在江苏省无锡市经贸区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1日开始立案,指导警方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最终将涉案的涉案资金从原来的1200万多元提高到1.2亿多元。2020年二月十一日,被警方以魏某双等60人的诈骗案移送检察。在调查期间,检察院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和《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发给了警方,对32个被追捕(其他案件)的犯罪集团人员进行了抓捕。同年五月九日,以魏某双为首的60名犯罪嫌疑人被起诉。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于2020年九月二十九日以欺诈为罪名,对魏某双处以六十万元的罚金;对罗某俊处以11年3个月的监禁,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谢某林处以10年的监禁,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刘某飞处以有期徒刑8年,并处以50万元罚款;其他56名被告人,则被判10年以上3个月到2年不等,并处以罚款30万元到10000元不等。无锡市中院对1人提出了异议,并作出了驳回该判决的判决。

三、律师的法学研究

在实际操作中,有关的有关虚拟货币的条款有许多,具体包括:

2月18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结算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结算协会、中国央行和其他相关机构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防止网络金融市场的投机行为。

1、正确理解虚拟货币及其与其有关的经营行为的性质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殊的非货币形式,并不受国家的监管,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法律上的约束,因此,它并不是一种真实的金钱,也不能以货币的形式存在于市面上。

从事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虚拟货币的兑换、虚拟货币的买卖、虚拟货币的买卖、虚拟货币的买卖、代币的发行、虚拟货币的发行和衍生产品的买卖,都是违法的。

2、有关机构不得从事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活动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及其它成员机构应履行其自身的社会责任,不以虚拟货币为商品及服务进行价格评估,不向虚拟货币投保或将虚拟货币列入其保障范围;接纳或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负责虚拟货币、人民币和外汇的交易;从事外汇储备、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有关虚拟货币的理财工具;以信托、基金等作为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等。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其他成员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货币的监管,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增强风险信息的交流,增强金融机构的防范能力;对违反规定的举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和服务,并上报相关主管机关;同时,通过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方式,强化对客户的宣传和警示,并主动对涉及到的虚拟货币进行风险预警。

网络平台公司的成员,在从事与网络交易相关的业务中,不能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方面的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的规定,即:代币发行是指融资机构违规发行、流通代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向投资者筹集“虚拟货币”,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代币、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和发行的代币和“虚拟货币”都是非法发行的,没有合法的、强制的,没有与其他国家的货币一样的合法的价值,也没有与其他货币一样的“虚拟货币”。

从本通告之日期开始,各种形式的货币发行必须立即终止。所有的代币金融交易平台都不能参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的交换,也不能以“中间商”的名义进行销售或“虚拟货币”的买卖,也不能提供代币和“虚拟货币”的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代币的发行和买卖具有多种风险,其中有资产虚假、经营失败、投资炒作等多种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虽然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但中国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明确规定,此类违法违规证券的发行、筹资行为,构成了一种违法的金融活动,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了重大的危害,所以,应当对此类行为及其随后的销售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否定性评价。

今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金融与发展理事会举行了第51次会议,明确了对非法开采和买卖的打击,并严防个人的危险扩散到了整个社会。

民法中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然而,以上的规范只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但没有涉及到它的法律保护,更没有任何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虚拟货币”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也没有任何一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代币交易所进行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的交易。所以,本案中的各方都是以比特币的投资人,他们在利用比特币进行买卖时,并没有受到任何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尽管可以将比特币视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但是,目前国内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而且,双方都清楚地表明,比特币是在国外进行交易的;再者,它没有类型的性质,在案件中没有实际的可回收性,也不能以法定的金钱来进行定量。因此,不能提出请求退还比特币的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9条第4款所述的“人民法院可审理”的规定,应当予以拒绝。

以“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和“数字资产”为手段,对社会大众的正当利益构成了严重的损害。这种行为实际上不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只是为了宣传区块链的理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这种打着“金融创新”幌子的营销手段,实际上却是一种庞氏的“借新还旧”骗局,很难维持长久的资本运作。呼吁大众对区块链的态度要客观,不能对虚假的许诺深信不疑,要树立正确的金钱和投资理念,增强防范的能力;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以及时向相关单位反映。

总之,由于没有任何合法的手段来保障网络上的虚拟货币的买卖,在许多案例中往往会被法院判定为非法行为,从而使受害人的资金难以获得有效的保障。所以,投资人一定要谨慎,以防上当受骗。